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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高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比例为40

发布时间:2022-12-15 11:13   内容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安远      阅读量:4603   

日前,银监会修订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0年颁布实施的《指引》弥补了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不足《指引》实施12年来,对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指引》在国别风险暴露计量口径,国别风险责任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结合上述情况,银监会对《指引》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和修订

具体来看,《办法》延续了《指引》的框架,五章不变,共43条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原指引并未规定衡量国别风险暴露的统一标准,但此次修订基于普遍覆盖的风险原则同时,针对准则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导致重复计提的问题,本次修订将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国别风险拨备作为总拨备的组成部分纳入其中,且必须符合财政部对总拨备的监管要求此外,完善了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范围和比例,修订完善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责任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制性要求,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等内容和文字

上述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金限定为中,高,高国别风险暴露,计提比例设定为5%,15%,40%此次修订明确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范围包括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与财政部相关规定一致,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折算系数折算后计提同时,《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国别风险,银行经营管理等情况的变化,调整上述比例

考虑到《办法》实施后,银行将开展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对银行新国别风险拨备要求的实施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自《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的新国别风险暴露需要在6个月内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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